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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古罗马法律(凑字数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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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全文及介绍

此文原由周[木丹>先生发表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上,玖羽兄委托我代为ocr,于是整理了一下。

鉴于《十二铜表法》在罗马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其文流传的曲折性,有必要在此声明:本译文是以吉拉尔的《罗马法原文》增订第五版;奥尔特朗《罗马法制史》增订第九版和里维拉的《罗马法史导论》,并参考了陈筠、防微等译文和有关材料翻译的。

鉴于此文成文已有20年了,有些常用的历史名词、人命地名统统依惯例改订,不另作说明。

本文的注释-历史背景-法学内容将在日后一起奉上。另,本人不是学法律的,有很多地方会卡壳,大家一定要指正阿!鱼锦鳞兄,雪樱军师,不要跑啊!

《十二表法》正文

第一表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stratus)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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