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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纵横捭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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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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