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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明治二十七年,朝鲜高宗三十一年),农历甲午年。
二月十一日,美国国务卿葛礼山(WQGresham)与清朝驻美公使杨儒在华盛顿签订《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约》,共六款。规定:居美华工离美期限超过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准华人入美国籍;居美华工都须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苛待华工条例进行登记。此约以十年为期。其实美国至从得到最惠国待遇,就从未真正的把在美华人平等对待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公民法律地位、商务、航海方面给予另一国的权利,应不低于该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做法是西欧国际关系实践的产物,它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对外扩张而产生、发展成熟。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通过一系列不平等中外条约的签订,它又被引进到中国同西方列强的国际关系实践上来。不过,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最惠国待遇在中外关系中的应用不同于它在欧美国家相互间的应用,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中国具有片面性和不平等性,它是西方列强扩大各自在华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权的有效工具。是西方列强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一副沉重枷锁。
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中第一个从清政府获取这一特权的是英国,通过18401842年的对华战争,英国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条约特权,其中就有最惠国待遇。1843年10月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附粘善后条款》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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