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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法性行为 第二节 无受害人的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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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无受害人的性犯罪

所谓无受害人的性犯罪,是指没有现实的、直接的受害人,但却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受害人的性犯罪包括:①刑法第301条规定的聚众**罪;②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下面就这两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刑事责任及与相关违法性行为的界限分述如下:

一、聚众**罪

(一)聚众**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刑法第309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聚众**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社会公道和善良风俗,聚集男女多人进行**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所谓社会的公共秩序,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所维持的社会公共生活健康、正常的状态。由于聚众**这种行为不仅直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与全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习惯和社会风气相悖,势必会导致人类性行为的严重紊乱,污染社会风气,使正常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严重的破坏,理应依法惩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活动。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聚众**的行为,即组织、筹划、指挥三人以上相互之间共同进行猥亵、**的行为;其二,是多次参加三人以上相互之间共同进行猥亵、**的行为。所谓**,主要是指违反全社会主流文化所公认的道德习惯和社会风气,违背人类伦理规范和健康心理的各种性行为,除了一般的自然**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能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性所需的各种性行为,如**、鸡奸、口淫等行为。聚众**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的特征⑴:“①行为目的具有明确性,而**的对象却相对的不确定,即参与聚众**的行为人其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动机都是为了寻求精神和感官上的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满足其反社会、不道德的性需求,而**的对象在聚众**者之间则是不确定的,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明确、固定的性行为对象,而且随意的互为性行为对象;②多人进行**活动必须是在同一地点,至于是相互公开或者秘密进行,则对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③多人进行**活动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否则也就不构成聚众**;④参与**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自愿的,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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