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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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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管理这些半自治的羁縻州府,并维护朝廷的统治权威,唐朝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依照“华官参治”的原则,各羁糜府州须内置“华官”,即由朝廷派驻的汉官。根据各个羁縻州县的经济水平、民族成分、地理距离,以及同朝廷的关系等实际情况,朝廷派驻羁縻州的“华官”,又分作两类。第一类,朝廷于各羁糜州府派驻长史,监领地方政事。唐朝规定,诸王国(即羁靡州)府中,须设长史一人,统掌府僚纲纪等职。《新唐书•百官志》介绍羁縻州府的官职时,明确记载,“大都督府都督一人,从二品,长史一人,从三品,……州刺史一人,从三品,长史一人,从五品”。可见,各羁縻州府内均设有一名长史,这即是唐朝的硬性规定,也是派驻汉官监领的最低要求。又据《旧唐书•太宗诸子传》记载,长史的主要职责还包括,“王有亏违,皆遣闻奏”。可知,作为朝廷派驻的代表,羁縻州府的长史,拥有着监领地方政事的权利。事实上,长史即可充任都督、刺史的幕僚长。有时,亦能握有一定军权。而且,作为朝廷的代表,派驻羁縻州府的长史,必须要由汉人充担。第二类,朝廷于各羁縻州府派驻诸多汉官,汉官与民族首领共同治理。唐朝灭高丽后,就曾“擢酋豪有功者为都督、刺史、令,与华官参治”。归附唐朝的契丹、奚、靺鞨等族,被侨置于营州时。营州治下,也设有诸多羁縻州府,其中,皆有大量的汉官。据考证,营州治下,有史可查的十六位羁縻州官员中,就有九位为汉族官员,兼任着刺史、县令、县丞、参军等不同职务。无论哪种“华官参治”,其核心目的,就是监督地方羁縻州府,确保其忠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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