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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五国公使依旧在这个问题上敷衍.宋小濂想了想,说道:“那好,我们们再让一步,关税权力的收回可以再议,但是我国要收回盐税的权力。”
盐税在近代仍是中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世纪初,清朝政府每年岁入白银在8000万两左右,而中央政府每年集中的盐税收入约有1300万两左右,占全部盐税收入的30%,加上地方政府所收留的盐税,全国盐税收入应在4300万两左右。据宣统二年督办盐政处的统计,正杂课捐、盐厘、加价,官运余利等,岁入总额为45419000两,宣统三年的财政预算中,盐税收入为47621920两,合银元71432880元。1912年六国(英、法、德、俄、日、美)银行团驻北京的代表,对20世纪最初十余年中国盐税收入估算后认为,清政府中央和地方的盐税总收入当在4000万两以上。正是垂涎于这一稳定的财政收入,外国银行团争相以盐税作抵押向中国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提供大量借款,并以此控制中国盐政主权,操纵中国金融市场。
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政府被迫于1895年4月与日本签订了。清政府向日本赔款2万万两,分8批付清。第一、二批各为5000万两,应分别于条款批准后6个月及12个月内付清;剩下1万万两则分为6批,在第二年至第七年按年支付。如中国政府能在3年内将2万万两付清,则不计息,否则除第一批5000万两外,其余按5%计年息。又因日本侵占辽东半岛,中国另需增加赔款3000万两。两项合计赔款2.3亿两。清政府面对如此巨额重负,财政濒于破产,为解困难,清政府从1895年起只得以盐税收入作为担保,举借外债,至1911年清朝灭亡止,共借外债10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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